近年來,我市為適應發(fā)展需要,大力修建、擴建公路。從而大量存在單邊道路行駛的情況,公路養(yǎng)護部門為分道或防止車輛行入損毀路段,用簡易裝置(竹竿固定在磚塊上,竹竿之間塑料繩連接)隔開道路或圍住損毀路面,很多情況下未設置相關警示標志,產(chǎn)生安全隱患。騎摩托車碰撞該裝置發(fā)生事故,公路養(yǎng)護部門是否應當承擔責任?法院近期就審結一件此類案件,依法判處公路養(yǎng)護部門承擔相應(30%)的賠償責任。
2012年11月24日23時05分,原告潘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Y004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駛至Y004線1 5KM+800M處時,碰撞路面用于圍蔽損毀路面的竹竿,造成潘某受傷、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。原告一紙訴狀將公路養(yǎng)護部門告上被告席。法院認為,雖然原告系未成年人且無證駕駛機動車,本身具有過錯,但公路養(yǎng)護部門在事故現(xiàn)場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,沒有盡到安全防護、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,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。因此,經(jīng)過公開開庭審理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呼吁相關責任部門應依法加強道路管理及安全防護工作,對施工、改造路段,按規(guī)定和標準設置施工警示、限速、變道等標志,標志應具備反光功能,保障夜間行車安全;亦提醒廣大群眾在途徑施工、改造路段時,應嚴格遵守公共道路交通規(guī)則、減速慢行,注意行車及行人安全。(劉鑫 鄧洪政)